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我国数据科技发展进入体系化布局、协同化推进的新阶段,将多措并举加大对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繁荣数据市场生态,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培育全国一体化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再次强调“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议》新增“开放、共享、安全”三个关键词,明确了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发展方向。这不仅为数据市场,也为数据交易所的未来发展指明了道路。
数据市场化流通与高效利用是激活数字经济乘数效应的核心路径,数据交易所在连接数据供给端、产业需求端与数据市场机制方面承担着重要使命。近期,国家数据局首次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分为三大类别,提出将加大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入新阶段。数据交易所作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共享、安全”发展理念下,应如何定位自身功能?站在新的发展起点,数据交易所未来应如何发展?站在政府角度,又应从哪些方面支持和鼓励数据交易所的发展?本文对数据交易所发展路径进行分析,提出应通过“三个深度融合”明确自身功能定位与创新方向,并在系统性政策支持下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作用。
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数据市场的生力军
我国数据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类型和服务能力等还将不断演化。起初,各方仅聚焦数据交易所的发展问题,期望通过支持和鼓励,推动其发展壮大。但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仅关注数据交易所存在局限性,从市场发展的角度考量,有必要将平台企业和数据商纳入研究范围。
数据交易所(中心)加快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全链条服务体系。数据交易所(中心)是我国首创,在孵化产品服务、合规保障、标准建设、生态培育、推进数据市场与金融市场融通发展、拓展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数据交易规模还不大,正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阶段。要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完善数据产品服务价格发现机制,在繁荣数据市场生态中做出更大贡献。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加快拓展行业数据融合利用新模式。这类主体主要聚焦行业领域,往往以数据基础设施为载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汇聚、共享、交换、交易数据,以价值共创的方式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从数据流通交易的角度看,服务行业、价值共创,以数据交换为主兼有数据交易,是这一类主体的主要特点。比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是产数、用数大户,也是平台生态内数据流通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一直以来是数据市场的重要力量。随着数据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应用场景的牵引,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云服务平台企业,特别是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围绕产业链、生态链,以价值共创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交易,成为数据市场的生力军。要支持这些经营主体发挥熟悉行业、洞察应用场景等优势,运用多主体数据价值共创机制,拓展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
数据商进一步开发数据产品和提升服务能力。数据商是以数据为生产经营关键要素的企业。实践表明,数据商积极汇聚各种数据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治理、交换、交易和开发利用。这类主体包括数据标注企业、地方数据集团以及数据资源富集型企业等。它们在探索数据流通交易新模式方面创新实践,如在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数据驱动的商品交易模式、拓展数据即服务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数据驱动的精准服务方式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是这一类主体的主要特点。实践中还可以看到,随着数据商发展壮大,它们也可能向平台化方向转型,成为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更大范围链接更多主体,服务更大的产业生态。要积极支持数据商拓展数据获取渠道,开发更多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服务产业数智化转型。
我国数据科技发展进入体系化布局、协同化推进的新阶段,将多措并举加大对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繁荣数据市场生态,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数据交易所创新发展的“三个深度融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我国数据工作将从“建制度”向“强技术、促生态”战略转型。对于未来交易所的发展,我们认为,数据交易所的发展要与实体产业发展、数据产业发展、数据市场发展深度融合。政府应呵护和鼓励数据交易所创新发展。
(一)数据交易所要与实体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场景是数据与产业的“交汇点”,如果数据交易所无法深入产业场景、深入经济活动的核心主体,相关业务不仅难以开展,更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即便勉强推动,运行成本也会非常高。因此,围绕产业链和实体经济需求,系统思考如何拓展增值服务是数据交易所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在推进产业融合过程中,原有“所商分离”的原则虽是长期目标,但在现实条件下不宜机械遵循。
一是助力企业开发利用数据。并非所有企业都具备数据开发利用的能力,尤其是中小企业往往聚焦单一细分领域而在其他方面资源或能力存在“缺项”。数据交易所可以依托自身平台优势、技术优势、生态优势帮助企业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推动其利用数据改进经营、优化管理和提升决策质量。
二是助力企业数据资产化。从理论推演来看,如果数据不走向资产化和金融化,便难以真正成为生产要素。技术、土地等要素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得益于资本和金融机制的参与,数据要素的发展亦需要类似路径。数据交易所应协助企业开展数据资产运营,联合生态为企业提供数据治理、产品开发、确权登记、资产入表等服务,探索基于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创新模式,促进企业数据资产增值。
三是助力公共数据进场交易。数据交易所具有规范的数据流通服务体系及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在支撑公共数据价值释放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过去对于公共数据是否应进场交易存在不同观点,但目前的认识更加明确:公共数据虽不应被强制要求进场交易,但应鼓励支持数据交易所为公共数据流通利用提供合规审查、估值定价、挂牌上架、供需撮合、产品交易等一站式服务,促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汇聚及价值转化。
四是助力打通可信数据空间。随着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不断推进,需要警惕其形成新的数据烟囱。数据交易所在推动不同可信数据空间之间的互联互通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形成安全有序、自由流动的数据市场。各地政府应从顶层规划的角度统筹可信数据空间与数据交易所的布局规划,打通数据流动的“高速公路”。
(二)数据交易所要与数据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数据产业是新兴产业,代表数据事业重要的发展方向,也是国家数据局当前主力推动的重点工作。没有活跃的数据市场,数据交易所就是“无源之水”。数据交易所与数据产业融合发展,应推动数据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资本化,将分散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计量、可交易、可增值的生产要素。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数据交易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据产业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可为高价值敏感数据交易扫清技术障碍,扩大可交易数据资源的规模和范围,提升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在数据交易所开展的诸多工作中,最基础且最重要的就是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数据技术应用。数据交易所不仅是技术的使用者,更是关键技术的推广者和生态构建者。通过汇聚丰富的数据交易场景,数据交易所可为数据治理、隐私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供试验验证和需求反馈,引导技术提供商针对数据流通痛点进行研发改进,推动技术方案迭代升级,促进数据产业从单一技术驱动转向场景与技术双向驱动。
三是数据资源整合。作为推动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数据资源的整合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要素基础。通过吸引多元数据提供方入场,数据交易所有效链接和汇聚原本孤立、分散的数据资源,以主题数据库、行业数据专区等形式进行场景化整合,封装成为标准化的、易用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使数据能够规模化地进行流通交易。
(三)数据交易所要与数据市场发展深度融合。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市场融合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支持数据交易所打破区域壁垒,统一交易标准,整合供需资源,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数据高效安全流通。通过政策引导与技术赋能,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市场,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安全是数据市场发展的生命线和激发供给与需求信心的前提。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其中“安全”是数据交易所需要重点推动的方向。在具体工作上,可以重点推进监管沙盒或产业沙盒的建设。金融业在推动新业态发展时一直采用沙盒机制,数据交易所同样可以在数据流通与使用方面推动类似的产业沙盒试点。
其次,规范是数据市场规模化、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数据交易所是数据市场规则制定与执行的核心载体,是解决市场失序、定价混乱、权责不清等问题的前沿阵地,其规范发展对数据市场的整体建设至关重要。若缺乏规范的数据交易所,数据市场将会呈现零散集市的状态,不利于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构建。
最后,创新是数据市场价值释放和持续增长的动力源泉。数据交易所的核心使命是连接供需、催化碰撞,让数据在流动中创造新知识、新服务、新业态。数据交易所一方面要深入挖掘行业的痛点需求,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解决方案转化;另一方面要促进跨界融合与知识发现,释放数据的“化合反应”价值,培育数字资产与金融创新,构建完整的价值实现闭环。
政策建议
为促进数据交易所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生力军作用,须赋予其必要的发展周期,围绕能力建设与生态培育这一核心,构建支持其长远发展的系统性政策体系。政策的出发点应从追求“量变”向寻求“质变”调整,引导数据交易所通过提供制度、技术与服务,降低全社会数据流通的总成本。
一是明确监管职能。一方面,确立国家数据局作为全国数据交易所核心监管与统筹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实施备案制管理,明确准入条件、设立标准、业务范围、运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退出机制等要求。新设数据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另一方面,支持数据交易所探索跨区域设立数据流通交易服务节点。研究制定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严查黑灰产、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是支持业务拓展。一方面,对依法合规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赋予一定的特许经营权,明确其特定公共职能,增强其权威性、吸引核心资源入场。例如,鼓励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依法合规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进行流通交易,授权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等。另一方面,鼓励交易所业务创新,支持数据交易所探索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路径。例如,联合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面的全链条服务;助力企业开展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在与金融市场融合的场景中实现企业数据资产增值。
三是建设基础设施。一方面,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资金,支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机构建设数据市场设施。建议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或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渠道形成稳定、长期的投入机制,重点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基础平台建设和初期运营,缓解前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的压力。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有经验、有意愿、有能力的数据交易所积极开展数据流通基础设施试点试验,形成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路径,推动凝聚行业共识,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累经验。
四是约束激励并举。一方面,调整对数据交易机构的资源投入方式和评价标准,引导其聚焦长期价值创造。考核指标体系突出核心价值导向,重点应从短期财务指标转向合规与安全水平、生态构建与赋能效果、技术平台能力等指标,同步建立数据交易所审计制度,围绕数据交易全流程构建质量控制体系,数据交易所合规履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在数据流通新模式、新技术、新规则探索方面,建立对探索性创新中非主观故意、非重大过失性失误的免责或减轻追责机制,鼓励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大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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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数据交易所的发展定位及创新方向 -中国金融新闻网 )
发布日期: 20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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