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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破局:从“资源”到“资本”的制度创新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当前,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并列的关键生产要素。自2024年1月1日起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施行以来,数据正经历从“资源”向“资本”的实质性转变。2026年,这一进程明显提速,截至5月7日,A股已有134家上市公司在2025年年报中披露数据资源入表相关事项,合计入表金额达38.6亿元,较2024年增长76.4%;近250家企业(含发债人及部分城投平台)合计入表金额达47.53亿元。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将数据资产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国家数据局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数据资产价值评估领域首套国家级方法论《信息技术大数据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系列制度突破表明:数据要素市场化已从“能不能做”进入“如何做好”的新阶段。

    然而,驾驭数字资本并非一蹴而就。如何让数据资产真正赋能新质生产力,而非滑向垄断与无序扩张,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回应。

    从地方实践看数字资本的制度发展

    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已达10.5%,广义数字经济占比约35%。据2026年4月发布的《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全国年度数据生产总量达52.26泽字节,同比增长27.28%,约占全球总量的27.44%。数据资源已从“有没有”进入“用得好”的阶段。

    从地方实践看,三类典型模式正在形成可复制经验。

    贵州: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作为全国首个大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贵州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制度抓手,探索出一条“确权—评估—入表—质押—放贷”的融资闭环。以中安科技集团为代表的工业企业,将生产经营中沉淀的“销售订单数据集”“生产工艺工序数据集”“仓储供应链数据集”三项数据知识产权,在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完成确权登记,经数据清洗脱敏与价值评估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办理质押融资,38天内获得2000万元授信,成为全国工业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首单。该模式的核心在于:企业以已登记确权的数据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发放授信。该模式强调数据资产的知识产权属性,适用于已深度开展数字化转型、拥有高价值生产经营数据集的工业企业,对确权登记平台的制度完备性要求较高。

    江西萍乡安源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模式。安源区以公共数据资源为突破口,创新推出“726”数据资产价值认定模式——通过数据盘点、登记、核验、审计、合规、评价、评估7个环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两次登记,最终获得数据资产登记、合规等6项证书,使数据从无形资源转化为银行认可的可质押资产。区属安源数字投资有限公司据此统一运营公共数据,先后实现全省首笔数据资产质押贷款和全国首例“数据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累计获得质押融资授信6800万元。

    该模式的核心在于:企业将经确权登记与价值评估的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数据资产替代传统抵押物。该模式适用于拥有合规、可量化数据资产的公共数据运营主体或企业,要求金融机构已建立配套的数据资产评估与风控体系。

    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数据产品交易融资模式。新区依托全省首个超大型国标A级数据中心和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通过设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据管理成熟化与资本化进程。真情巴士集团开发的公交行业公共数据运营产品“青益充”,实现了从数据采集、确权、定价到交易的全链条闭环,累计融资3700万元,开创了公共数据产品市场化流通的先河。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数据持有方将原始数据加工为标准化、可流通的数据产品,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完成确权、定价与交易,以产品销售收入而非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回报。该模式适用于拥有高价值公共数据或行业数据的机构,其关键前提是数据产品具备可复制性和明确的市场需求,且交易平台具备成熟的定价与流通机制。

    上述三种模式共同揭示了数据资本化的核心规律:无论数据资产的类型与来源如何,都必须依托“确权—入表—评估—交易—融资”的完整制度链条,才能从抽象概念转化为真实的投资能力和产业动能,完成向数据资本的蜕变。

    数字资本化的三个深层次矛盾

    数字资本化的快速推进,也暴露出以下三个深层次矛盾。产权模糊性与资本化要求的矛盾。资本的前提是排他性产权,而数据天然具有非竞争性与强外部性。“数据二十条”提出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在实操层面仍面临公共数据与商业数据、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边界模糊的问题。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正是试图以登记为抓手,为数据“可控制”提供前置条件。

    会计入表与估值定价的脱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决了“能不能入表”的问题,但“值多少钱”仍是最大堵点。当前成本法是唯一被认可的数据资源入账计量方式,收益法和市场法因可比交易稀缺、未来收益高度不确定而难以推广。同一数据产品在不同机构估值差异可达数倍,导致金融机构“看得到、不敢贷”。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息技术大数据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国家标准,正是试图填补这一方法论空白。

    平台集聚与“数据鸿沟”的张力。数字资本具有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特征。从最新入表数据看,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入表金额合计16.3亿元,占全部入表金额的“半壁江山”。头部前10家企业掌控近七成数据资源,中小企业数据资源规模化入表仍面临成本和能力瓶颈。若不加以有效规制,数字资本可能加剧区域、行业与企业间的发展差距。

    数字资本赋能新质生产力:从四个维度协同发力

    让数字资本真正赋能新质生产力,需要从以下四个维度协同发力。

    确权: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议由国家数据局牵头,加快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实现“三权”可分设、可变更、可注销的动态管理。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数据资产与其他类别资产的并列管理地位,为全国统一登记体系提供了上位法支撑,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定价:建立分层分类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政务数据、公用事业数据等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成本加成定价,防止特许经营主体攫取超额租金;对商业数据,鼓励交易所发展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多层次市场价格发现机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开发的“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已为此提供了可操作的工具模板。

    流通:以技术信任替代制度摩擦。推广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据沙箱等技术,实现“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2025年以来,全国已发行数据资产ABS项目26单,融资超过160亿元;今年2月,全国首单纯数据资产ABS获批,数据首次作为底层核心资产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技术信任体系的构建,正在显著降低数据流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分配:引导数字红利回归实体经济。应明确两条底线:一是建立个人数据收益回馈机制,可通过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反哺公共服务实现;二是把公共数据特许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严防隐性利益输送。只有做到“取之于数据、用之于社会”,数字资本才不会异化为食利型工具。

    从“数据要素”到“数字资本”的转型

    从数据要素到数字资本的转型,本质上是资源配置方式的一次深刻变革。这一过程的核心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制度能否提供足够清晰的规则——确权是否稳定、定价是否合理、流通是否安全、分配是否公正。

    驾驭数字资本,既要防止“管死”,也要防止“放任”,最终指向的是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的根本目标。

    当前,数据资产化已进入“金融驱动、资本放大”的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修订的推进将从顶层法律层面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边界;全国首单纯数据资产ABS的成功落地,标志着数据资产证券化大门已经开启;“数据资产入表百城千企”专项行动的启动,预示着规模化落地的提速。在这一进程中,制度供给的速度与质量,将决定数字资本能否真正成为新质生产力的强大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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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数据资产入表破局:从“资源”到“资本”的制度创新-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  )
发布日期: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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